张效羽:《互联网约车规章立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第2期。
如果不正视现实,那么在变动环境下实现基本权利最大价值这一目标是无法完成的。法律解释并非仅凭直觉,而必须由具体的方法所引导。
[31]通过这种方式,宪法解释使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并确保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它的重要性。与早前的宪法一样,《基本法》并不为自由提供概括式的保护。吕特提起宪法诉讼,声称民事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基本法》第5条第1款保护的言论自由。因此,其对基本权利的理解反映了公民而非君主的利益。此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授权立法机关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包含非常开放的语词。
19, 342(1965)等案件中进行重申和巩固。这种精细的推理越显得必要,所面临的挑战就越明显。民法机制在挖掘物的财产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36]在既有的关于国家义务的理论中,人们一般认为,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37]的国家义务是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38]在社会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成为解释国家与国民关系的重要切入。[30]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0页。上述分析表明,自然资源具有超越财产价值之外的多元价值的理念在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中已经得到体现。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0]笔者认为,宪法第9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一定存在逻辑关系,但两者之间是何种关系,依据不同的角度所做出的解释具有差异,王旭所言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制功能与巩固所言之公权力说皆有合理成分,但亦有其理论前提与适用边界。比如,税兵教授曾发出如此疑问: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应承担何种社会义务?宪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在规则上如何勾连?如何实现合宪性控制?[44]张翔教授则较为明确地提出:宪法第9条所列的自然资源这些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的财产,对其进行的法律层面的内容界定,就要更多考虑其公共使用性。
(一)规范意义上的国家在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义务 诚如崔建远先生所言: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如果是立法论或者哲学思考,则论者可以自由驰骋,甚至开宗立派。在建设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新格局下,承认自然资源具有财产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多元价值,并对其法治保障模式进行构建是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31] 最为典型的是采矿权。上述分析表明,国家在对国家所有的海域进行具体立法时,为公民个人基于非商业目的而从事的部分行为保留了一定的空间,宪法上的国家所有在落实到具体法律的过程中依据公民的生产或生活活动进行了适度的调校。
2.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国家保护义务 如前文所言,虽然宪法第9条第2款仅规定了国家保护珍稀的动物与植物,但由于动物、植物与自然资源的主要载体(林地、草地、水域等)共同构成生态环境,且自然资源的各类要素共同构成整体生态环境并向人类及其它生物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因此国家在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应承担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承上文所述,在生态文明时代,自然资源(土地、森林、草原、滩涂等)除具有生产相关物质的功能之外,尚还具有产出供人类与动物栖息所需的生态环境的功能,并成为人类进行社会活动与公共活动的空间载体。上述情形在本质上是国家在供给自然资源法律与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对公平保障义务的理解、履行不到位的表现。[35] 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育与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第21页。
自然资源的价值不再仅仅体现为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计量工具,还体现为人类健康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保证,以及维持自然生态系统自身平衡与发展的功能。进入新世纪以来,自然资源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财产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多元价值实现的法律机制等问题需要做出相应解答。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设定了诸多的制度与措施,其本质是履行宪法9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义务。[43] 陈醇:《论国家的义务》,《法学》2002年第8期,第15页。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2明确规定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环境法律机制主要通过确定国家、公民、法人在环境领域的职责、权利与义务,通过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生态法益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人们对自然资源多元价值认识的深入,自然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已经超越了财产范畴,其生态价值与社会价值变得愈加重要且具有了法律调整的必要。2.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管理类法律 该类法律是指以某类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海域资源等)为管理标的,对其开发、利用、使用等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属行政法范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物权法》在立法中将宪法9条所列举的数种自然资源区分为了两类,即矿藏、水流、海域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前者以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46条)的表述规定,后者以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物权法》48条)的表述规定。[50]因此在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义务进行内容确定时,亦不可脱离宪法第9条。
[19] 这里的水流应该既包括水的整体(如江、河、湖、泊、溪等),也包括上述整体的部分。又比如,《森林法》分专章规定了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等,均体现了国家对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的保障义务。
由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禁限,所以与各类主体对自然资源的财产利益的开发形成天然矛盾。3.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生态类法律 该类法律是指以某类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的保护为目的,对与该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该类自然资源附着的土地(如林地、草地)进行管理的法律,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范畴。
国家作为增进国民利益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需要通过多种法律机制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进行维护与保护。《物权法》在对宪法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进行立法时进行了类型化,且这种类型化超出了宪法第9条对自然资源范围的界定。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定义要求自然资源的利益应该为全民所享,而全民所享的实现即要求对非法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禁止,这是保障自然资源多元价值从国家在形式上占有到公民实际享有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在法律上宣称拥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生态文明先进国家已经意识到某些消费或生产方式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对生物的多样性、人的充分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有害的影响,[27]因此需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倡可持续发展理念,从国家政策层面协调好经济、资源、环境、生态、社会等多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满足当代人的多元需求与保障后代人的利益的高度,基于公平理念对资源利益进行代内与代际之间的配置。国家需基于公平理念,对自然资源利益进行基于市场机制之外的调整,而这种调整既包括经济手段也包括行政手段,既包括行政法机制也包括环境法机制,以此来承担国家的给付义务和公平保障义务。[30]民法通过确定产权与保护交易秩序,使得自然资源的财产价值通过自然资源产品的流转获得交换,自然资源的财产价值被符号化与商品化,并实现了与人力资源、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的结合,从而产出了社会生产力。
[28] Section 1 of Chapter 1 of Sweden Environmental Code.转引自李挚萍:《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1期 进入专题: 自然资源 多元价值 国家所有 国家义务 法律义务 。
然而民法机制尤其是民法机制赖以生存的市场机制存在的天然的逐利特征使得自然资源的财产价值在社会上呈现出不均衡,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与社会性因此遭到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别是资源保护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如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计划制度、规划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尽量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使得自然资源的生态产出功能保持在一定状态,以满足人们的生态需求。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 国家义务 法律义务 生态价值 宪法第9条 近年来,围绕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学界进行了较为集中的探讨,较为类型化的学说正在形成,[1]对一些关键问题的讨论正在走向深入。[51] 《森林法》第8条还具体规定了保护森林的主要措施,即(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从建国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管窥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国家公平保障义务的重要性。[12]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中,公权力说视乎具有较大的合理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第二,宪法第9条对国家所有已进行了基本解释,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关于自然资源价值实现与部门法机制的关系问题有两个事实前提,即:第一,自然资源价值所表现出的多层次性、多维度性使得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价值的实现在法律机制上具有了差异性。
[7] 同注[1],税兵文,第7页。当然,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国家保护义务在具体实现方式上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补偿、产业经济发展中的审查等政府行为,又包括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制度、计划制度、用途管制制度、负债制度等法律制度,也包括碳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生态服务采购与交易制度等的设计等。
另外,我们也需看到,第9条第1款在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同时,也规定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表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并非遍及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也是部分自然资源(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形式。给付义务(提供各种物质、程序给付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义务)。